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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姜汭含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汭含,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姜汭含,女,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姜汭含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晟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姜汭含装修管理费2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装修管理费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经本院查询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