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2016年2月22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3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22日,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7日17时,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黑GE68**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鸡林乡东兴村道路行驶至东兴村道口附近时,将行人许某某撞进路北侧沟内,郑某某驾车逃逸。2016年2月21日,许某某尸体被发现。经鸡东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6年3月7日与被害人许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7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郑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监控截图、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提取笔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死亡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人高某某、金某某、马某某、金某某、马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盖秋海
人民陪审员 杨永春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