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864号
申请执行人:黄学军,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执行人:吕正刚,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
被执行人:刘喜莲,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黄学军与吕正刚、刘喜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家属履行本案标的款9000元;被执行人吕正刚、刘喜莲长期外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车管、国土、工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西明
审判员 金 鑫
审判员 张唯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柏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