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三台县耀森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刘勋,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被执行人吴大勇,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被执行人刘洪,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居民。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7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勋、吴大勇、刘洪的银行存款28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