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4刑初174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银安,男,生于1981年10月9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叙永县看守所。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银安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6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乔峰、
书记员刘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银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项银安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本村村民叶某介绍,雇请本村村民陶某1、陶某2两人用油锯将其位于叙永县合乐苗族乡的自留山内的杉树林进行择伐。树木砍倒后,又雇请叶某进行剃枝制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项银安滥伐杉树原木材积为14.2542m,折合立木蓄积20.9620m。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银安犯滥伐林木罪,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诉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项银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项银安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本村村民叶某介绍,雇请本村村民陶某2等人用油锯将其位于叙永县合乐苗族乡的自留山内的杉树林进行择伐。树木砍倒后,又雇请叶某进行剃枝制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检尺,项银安滥伐杉树原木材积为14.2542m,折合立木蓄积20.9620m。另查明,被告人项银安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于2014年9月2日到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天池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被告人项银安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刑事责任年龄。(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叙永县林业局木材检尺野帐单、木材检验员资格证复印件、登记保存清单、林木立木蓄积计算说明、林业工程师资质证复印件、四川省主要树种经济材综合出材率表,以证明被告人项银安砍伐林木现场及数量。(三)被告人项银安的供述,证人陶某2、叶某的证言,以证明被告人项银安滥伐林木的事实经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银安违反森林法律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项银安案发后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项银安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保障林业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森林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项银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项银安的刑期从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远平
审 判 员 许 燕
人民陪审员 魏再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万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的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