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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非执审字第50号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胡小燕强制执行非诉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潭市国土资源局,胡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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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审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湘潭市北二环国土交易大厦。法定代表人胡建凯,局长。被执行人胡小燕,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潭国土资法监字(2015)2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副本、案件受理通知书、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胡小��与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于2016年4月7日以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将房屋自拆,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小燕已自行腾出土地,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审 判 长  涂立宏

审 判 员  陈 璐

审 判 员  杨 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