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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审113号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审113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中牟县。法定代表人王进兴,主任。2016年7月22日,本院收到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浩、刘翠存在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未履行(2015)牟人口征字第03-05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具体明确。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提供的申请书中申请执行的内容不明确,经本院释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故此,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