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第66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贵(反诉被告),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双阳区水利局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圣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址长春市双阳。
法定代表人:刘春,经理。被执行人刘春,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李万贵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圣邦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刘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第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刚
审 判 员 马立军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岩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