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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81执567号

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若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若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567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李金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若能,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若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2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若能于2016年7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张若能拖欠申请执行人醴陵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款25000元属实,双方一致同意分期分批偿还;2、付款期限:被执行人张若能自愿于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元,以后每月30日前均按2000元支付,直至偿还25000元欠款为止。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伟

审判员  曾祥根

审判员  李振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