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温州杉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瑞里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4687-2。
法定代表人:郑晓,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温州杉派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536315.9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媒体平台对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故被执行人温州杉派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建华执行款1416022.39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7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冻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