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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3256号

董玉平与大庆市鑫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玉平,大庆市鑫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256号原告董玉平,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黄海龙,系黑龙江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鑫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袁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平与被告大庆市鑫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平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玉平以被告大庆市鑫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停止营业,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