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初3426号

张纯巧与张纯清、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纯巧,张纯清,姜彩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426号

原告:张纯巧。

被告:张纯清。

被告:姜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巧与被告张纯清、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