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426号
原告:张纯巧。
被告:张纯清。
被告:姜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巧与被告张纯清、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
张纯巧与张纯清、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426号
原告:张纯巧。
被告:张纯清。
被告:姜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纯巧与被告张纯清、姜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庆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张乐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