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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215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金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35215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胡莉敏,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1586号5幢426室。法定代表人方野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胡晓山,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

代理

审判员  冯 祥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谢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