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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949-1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某某,许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949-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城关镇陵园街四组。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政府大院易家组。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老垅坡社区易家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二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某某、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某、周某某在2016年6月30日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6120元(利息计算:2014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4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被执行人周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97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共计90637元。但被执行人许某某、周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9063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李贺雄

审判员 钟新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