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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2492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2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1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97.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

审判员  李蓬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许琳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