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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647号

原告郑莉云诉被告李亚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莉云,李亚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647号原告郑莉云,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超等乡。被告李亚东,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莉云诉被告李亚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莉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永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倩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