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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546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王伟京、杨贵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杨贵江,王伟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青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姜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贵江,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伟京,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伟京、杨贵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年奈法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