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洛城工业园永泰路南首。法定代表人董秀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孝山,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素菊。
上诉人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民初字第4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寿光市永泰植物油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代理
审判员 李丹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