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322号
申请执行人:陈燕青,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徐宏义,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0元,并应负担诉讼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宏义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浒山镇城东新村106号楼10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16078;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10)第01591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