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502民特133号

柳伟栋与刘振东、付彩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柳伟栋,刘振东,付彩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02民特133号申请人柳伟栋,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申请人刘振东,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申请人付彩霞,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柳伟栋与刘振东、付彩霞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存喜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柳伟栋与刘振东、付彩霞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22日经锡林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柳伟栋一次性赔偿刘振东医疗、营养、误工、后续治疗、修车及付彩霞的修车费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已履行)。

二、刘振东的电动车归柳伟栋所有,付彩霞的赛鸽牌两轮电动车归付彩霞所有,此事故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再无任何争议。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柳伟栋与刘振东、付彩霞于2016年7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宝力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