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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靳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吉07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现有共同财产一套组合柜、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三套行李、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归原告所有;现有存款2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靳某某彩礼15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才

审判员  张丽艳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史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