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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841号

王经峰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经峰,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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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峰,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经西,村委会主任。王经峰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城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留村委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2776元工程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尚没有查询到相关执行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要���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目前尚无法结案,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城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从柏

审判员  金海燕

审判员  董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金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