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84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峰,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经西,村委会主任。王经峰与连云港市赣榆区塔山镇王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留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城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王留村委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2776元工程款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目前尚没有查询到相关执行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要���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目前尚无法结案,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城商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从柏
审判员 金海燕
审判员 董作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金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