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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2917号

修苏峻与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修苏峻,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917号

原告:修苏峻,现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东,系经理。

被告:刘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修苏峻诉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苏峻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苏峻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苏峻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修苏峻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