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917号
原告:修苏峻,现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贤东,系经理。
被告:刘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修苏峻诉被告长春圣海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修苏峻于2016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苏峻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修苏峻撤诉。案件收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修苏峻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夏 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