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6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何兆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何兆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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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强与何兆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6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何兆辉、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2016)鲁132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何兆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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