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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詹某豪与被执行人詹某彬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某豪,詹某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詹某豪,男,汉族。被执行人詹某彬,男,汉族。詹某豪与詹某彬析产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詹某豪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80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肖宏远

代理

审判员  米志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