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063号原告林友国,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凤钦,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与原告林友国系兄妹关系。被告徐永兵,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徐好钦,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国诉被告徐永兵、徐好钦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友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为431元,由原告林友国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
人民陪审员 俞 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