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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063号

林友国与徐永兵、徐好钦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林友国,徐永兵,徐好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063号原告林友国,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凤钦,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与原告林友国系兄妹关系。被告徐永兵,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徐好钦,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国诉被告徐永兵、徐好钦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国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友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为431元,由原告林友国负担。

审 判 长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

人民陪审员  俞 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