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2民初527号

孙志敏与杜振波、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志敏,杜振波,王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527号原告孙志敏,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泉,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杜振波,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佤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王立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敏与被告杜振波、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敏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振波、王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孙志敏承担。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晓光处理过的文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