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527号原告孙志敏,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孙泉,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杜振波,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佤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王立军,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敏与被告杜振波、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敏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振波、王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孙志敏承担。
审 判 长 邵树林
代理
审判员 于丽红
代理
审判员 张海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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