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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1财保第44号

(2016)甘0421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维林,甘肃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1财保第44号申请人曾维林,男,汉族。被申请人甘肃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曾维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甘肃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114817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甘肃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1148175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李安宁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974号第1单元07层706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牛荟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万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