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681号原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京霞,。
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昭平,原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北楼B1020室”,本院工作人员多次前去,均没有找到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北京信力筑正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816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共计15086元,退给原告青岛市平度北海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新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