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民终5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保卫。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段家村村委会。负责人孟峻峰,该村村长。委托代理人张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保卫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段家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段家村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0月,董保卫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系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办段家村一组村民。2007年起,其在农用地上开始种葡萄和法桐。2015年9月26日,段家村村委会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其种植的葡萄树和法桐树木强行推倒,其阻拦未果后报警,但段家村村委会仍我行我素。段家村村委会的行为有悖国家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利。请求判决:段家村村委会恢复原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段家村村委会辩称,董保卫的诉请无事实依据。涉案农地所有权归段家村所有,董保卫仅有承包权。农地已被征且签订了征用协议,附着物补偿款已经发放。董保卫的诉请应予驳回。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董保卫系段家村村组村民,在其母亲于芳过名下有二等地1.37亩、三等地1.3亩,该地包括董保卫与其弟的地在内。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4月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190号关于西安浐灞生态区2014年度第六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市国土字(2015)第162号关于征收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段家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的批复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包括董保卫在内的承包地均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9月7日灞桥街办与段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灞桥街办依据补偿方案将应给董保卫被征土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27510元打付给其弟董保军,董保军未领。2015年10月董保卫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董保卫母亲于芳过已于2015年11月病逝。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仅仅是承包经营权。村民的承包地每遇到国家政府按建设使用时,应当服从政府建设的需要。本案涉诉的征地是经省市批文的建设征地,故董保卫要求恢复原状的要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董保卫要求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段家��村委会恢复其农用地原状之诉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董保卫已预交,由董保卫承担。宣判后,董保卫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只认定了2015年9月7日灞桥街办与段家村村委会签订了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但未查清灞桥街办是否与其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就径行判决驳回其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审中其提交了两份出警记录,足以认定段家村村委会有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但原审判决未予认定,于法相悖。原审法院认定村民的承包地每遇到国家政府按建设使用时,应当服从政府建设的需要。其也服从国家及政府建设的需要,但农村土地被征用时要符合法律规定用途及合法的程序。段家村村委会没有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也没有征得其同意,强行在其承包地进行施工,显属违法。原审判决适用《民法���则》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其诉请,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其在原审庭审中对诉请进行了变更,且段家村村委会对其变更后的诉请认可,但原审法院并没有对其变更后的诉请进行审理裁判,程序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段家村村委会承担。
被上诉人段家村村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董保卫的承包地已经被依法征收,被征土地属于段家村集体所有,董保卫的承包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发放。一审期间,法院征求董保卫的意见,将村里相同等级的土地进行置换由董保卫继续使用,段家村村委会已同意此方案,但董保卫不同意此方案。董保卫的承包土地已经被征收,为他更换相同等级的土地由他继续使用,是满足董保卫诉求的最好方案。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且已经被征收,董保卫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无法实现。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董保卫恢复农用地原状的诉请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董保卫母亲于芳过名下有二等地1.37亩、三等地1.31亩,该地包括董保卫与其弟的地在内。原审判决查明其余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2014年12月1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4】190号审批土地件《关于西安浐灞生态区2014年度第六批统一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及2015年4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市国土字【2015】第162号审批土地件《关于征收灞桥区灞桥街道下桥梓口村段家村等有关村组集体土地的批复》,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32.53公顷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段家村村委会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利,故2015年9月7日段家村村委会与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灞桥街道办事处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于法有据。因涉案土地已被依法征收,现董保卫要求段家村村委会恢复原状,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对董保卫该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董保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应予���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保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莉莉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
审判员 马延环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房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