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865号原告陈国山,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志雄,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黄丽冬(系被告郑志雄妻子),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平健,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郑国斌,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静,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山与被告郑志雄、黄丽冬、郑国斌、郑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山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按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山未按本院通知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视为自动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培添
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
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