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民初11833号

王海威与陈显元、曹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海威,陈显元,曹亚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833号原告王海威,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陈显元,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曹亚莲,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王海威诉被告陈显元、曹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因被告陈显元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树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建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