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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3625号

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砖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砖瓦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3625号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法定代表人李钱,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贵,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砖瓦厂,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社区。

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浦口区桥林街道茶棚砖瓦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160元,已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茶棚社区居民委员承担。

审判员  傅亚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程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