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1691号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00103202846901X。法定代表人胡小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惠晓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