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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502号

代书文与吕怀东、周学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书文,吕怀东,周学英,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502号

申请人:代书文,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

申请人:吕怀东,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

申请人:周学英,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

申请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乐新村永安花园1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韩晓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726号。

法定代表人:史信,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代书文与被申请人吕怀东、周学英、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代书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学英、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22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包括:1、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及银行存款;2、被申请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宁A×××××号的“奥迪”A6轿车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学英、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如下:1、被申请人周学英宁夏银行账户46×××07、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61、62×××55。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被申请人周学英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一套。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3、被申请人宁夏中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账户09×××74,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代书文名下的宁A×××××号的“奥迪”A6轿车车户(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丁小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