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9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体育新城美林景园17栋1楼888号。法定代代表人喻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翟炎山,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车溪花园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炎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协助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美林景园住宅小区13号楼13栋架02、架03号商业门面的产权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湖南美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翟炎山名下长沙市雨花区美林景园住宅小区13号楼架02(权证号为003878**)、架03号(权证号为003878**)房屋的产权,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满宏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