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某某在横山县芦河渠管理处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某某在横山县芦河渠管理处的工资及津贴收入,每月2000元,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如发
审判员 余世军
审判员 王宏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学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