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681号
原告:刘波,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郭英东,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邓锐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静敏,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冯智欢,男。
原告刘波与被告珠海市绿庭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刘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刘波负担。
审判员 刘改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梁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