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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民初1915号

岳学志与高明宝、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学志,高明宝,王利娜,范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15号原告岳学志,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明宝,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利娜,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红霞,女,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学志诉被告高明宝、王利娜、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学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岳学志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孝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