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1915号原告岳学志,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明宝,男,1988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利娜,女,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范红霞,女,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学志诉被告高明宝、王利娜、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学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岳学志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孝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