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628号原告李小虎,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彩霞,女,生于1976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原告李小虎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继君,男,生于1983年11月15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王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虎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小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卫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国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