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马占义,男,1969年7月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生花,女,1971年3月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珍,男,1993年5月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林,男,1995年5月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小萍,女,1999年11月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青海省湟中县汉东回族乡汉东村六社。负责人马生成,该社社长。执行标的:13368.8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占义、马生花、马珍、马林、马小萍与被执行人湟中县汉东回族乡汉东村六社所有权纠纷一案中,(2015)湟汉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银行亦无任何存款,本案执行条件不成熟,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受理(2015)湟执字第56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景春
审 判 员 梅 丽
代理
审判员 马 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