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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887号

付兴荣申请执行王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兴荣,王世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付兴荣,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世雄,男,汉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付兴荣与被执行人王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699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世雄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世雄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

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卫建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