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红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青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德馨斋路记烧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新建里7号。
法定代表人:路桂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红桥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德馨斋路记烧鸡食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天津市德馨斋路记烧鸡食品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德馨斋路记烧鸡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伊德普
审判员 邵玉海
审判员 张 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董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