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2756号原告拓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拓某与陶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拓某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陶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官元小区3排1号(房产证号:0018**)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陶某某所有的位于横山县官元小区3排1号(房产证号:0018**)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亚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