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特128-1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湖北二十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号吴家湾干休所综合楼第**层***号。
法定代表人:莫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龚俊逸,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崇阳县。
申请人湖北二十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龚俊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武汉市仲裁委)武劳仲东办裁字[2015]第38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湖北二十七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相关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正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该案件的判决认定结果直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雯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