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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043号

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天马机砖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安岳县天马机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043号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良益。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天马机砖厂。法定代表人康厚沛。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岳县天马机砖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四川国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