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陈艳萍。被执行人徐娟。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等451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588.6元,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国,本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刘 强
代理
审判员 陶国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曼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