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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752号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刘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刘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752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323号。

负责人:金亮,总经理。

被告:刘文,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被告刘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