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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执526号

曹梦宇、曹小红申请执行令狐昌海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小红,曹梦宇,令狐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2执526号申请执行人曹小红,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申请执行人曹梦宇,男,2010年6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执行人令狐昌海,男,1992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狮溪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5)桐法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190.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2执5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冉

审判员 黎  洪

审判员 陈 刚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令狐芷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