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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执118号

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4年9月3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三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